湖南法治報通訊員 羅楚杭
為保證小孩準時上下學,大部分父母不得不在上下班途中順帶將小孩送至學?;?qū)⑿『⒔踊丶抑?。上下學期間,學校路段往往是人、車流量大的擁擠路段,易發(fā)生交通事故。若不幸在上下班途中,因接送小孩發(fā)生交通事故受傷,能認定為工傷嗎?
張某系某學校的數(shù)學教師。2022年8月30日晚上,張某在某學校加班后騎電動車離開,打算去接在某中學讀初中的女兒。20時20分許,張某騎行至岳麓區(qū)潭州大道巴溪路口路段由西向北左轉(zhuǎn)彎時,與案外人駕駛的機動車碰撞,造成車輛受損、張某受傷的交通事故。岳麓交警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》,認定張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。2023年8月3日,張某向長沙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,人社局經(jīng)審查后,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認為張某受傷情形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(六)項之規(guī)定,決定認定為工傷。用人單位某學校不服該決定,訴至長沙鐵路運輸法院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根據(jù)在案證據(jù),可以證明張某2022年8月30日晚上加班的事實。當晚,張某加班后騎電動車離開單位去往女兒所在初中的路上發(fā)生交通事故受傷,事故發(fā)生時間在其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范圍內(nèi),事故發(fā)生地點也在用人單位至女兒所在初中的合理路線上,張某下班接女兒放學屬于其從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。長沙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(nèi)作出的案涉《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主要證據(jù)充分,適用法律正確,程序合法,故判決駁回原告某學校的訴訟請求。某學校不服,提起上訴。
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說法: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(六)項規(guī)定,“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……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”。本條規(guī)定可以拆分為4個部分,分別為“上下班途中”“非本人主要責任”“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”“受到傷害”,其中易產(chǎn)生爭議的為“上下班途中”“非本人主要責任”兩個部分,本案中,爭議焦點為張某受傷是否為上下班途中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六條規(guī)定,對“上下班途中”具體情形進行了羅列,其中第3項為“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,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”。接送小孩這項工作是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父母不可推卸的責任,他們往往在上下班途中順帶將小孩送至學校或接回家中,應當認定為從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。因此,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時發(fā)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責編:李禎媛
一審:李禎媛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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